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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相关办理
2021-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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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不再另行颁发税务登记证。新设立的企业 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不需要单独办理税务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

新设立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在领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无需重新办理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其中包含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办理涉税事项时,补充资料收集完毕后,可以使用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代替税务登记证。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实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合一的意见》

全面推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一体化。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和国家标准,建立统一的注册流程 统一的编码和赋值规则等。,对个体工商户全面实行“两证合一”登记模式。

通过“一窗受理 互联互通 信息共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核发营业执照加载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具有原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功能,税务机关不再核发税务登记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赋码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相关信息将在规定期限内返回统一代码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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